法規名稱: 臺北市溫泉資源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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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議及
    監督臺北巿溫泉資源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
    用,依臺北巿溫泉資源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
    ,設置臺北市溫泉資源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二)本基金補助經費申請案之審議及計畫執行成效考核事項。
  (三)其他有關本基金之管理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並擔任委員,副召集人一人,由
    本局副局長兼任並擔任委員,其餘委員十二人,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
    (派)之:
  (一)本府觀光傳播局、都市發展局、財政局、主計處、臺北自來水事
        業處、產業發展局等機關指派業務主管一人兼任之。
  (二)應用地質專家學者一人。
  (三)水利工程專家學者一人。
  (四)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代表一人。
  (五)地區溫泉發展協會代表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時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行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代表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其他代
    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另置幹事二人,協助
    處理審議作業之行政工作,均由本局派員兼任。

五、本會視本基金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
    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克出
    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召開會議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七、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府內相關機關列席與會,必要時得邀請府外相關
    單位代表或人士列席說明或提供意見,研議本基金管理事項,並參與
    實地勘查。

八、本會會議決議事項於簽奉核定後,以本局名義函請各相關機關或府外
    單位辦理。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基金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