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09日

條文關聯

  自治組織代表由會員選舉之,應選員額得依樓層或營業類別,按攤位數
  分配,並以奇數為原則。市場攤位數在一百攤以內者,置代表五人至七
  人,每增加一百攤,得增置代表一人至二人,最多以十七人為限。但自
  治組織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自治組織代表每四年改選一次,代表因故出缺達總數二分之一時,應依
  原選任方式召開會員大會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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