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組織代表由會員選舉之,應選員額得依樓層或營業類別,按攤位數 分配,並以奇數為原則。市場攤位數在一百攤以內者,置代表五人至七 人,每增加一百攤,得增置代表一人至二人,最多以十七人為限。但自 治組織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自治組織代表每四年改選一次,代表因故出缺達總數二分之一時,應依 原選任方式召開會員大會補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