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09日

條文關聯

  自治組織之會長每年應召開定期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
  定期大會開會時,自治組織代表應就財務報表及會務重大事項向會員提
  出報告,並議決會務重大事項;臨時大會於經代表會或會員三分之一以
  上請求時,召開之。
  定期大會之召開,應於十日前通知各會員,並於市場公告之;臨時大會
  之召開,應於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並於市場公告之。
  會員大會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會議紀錄應於會議召開後十五日內送市場處備查。但下列事項之決議,
  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自治組織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重大財產之處分。
  三、代表之罷免或停職。
  四、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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