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組織之會長每年應召開定期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
定期大會開會時,自治組織代表應就財務報表及會務重大事項向會員提
出報告,並議決會務重大事項;臨時大會於經代表會或會員三分之一以
上請求時,召開之。
定期大會之召開,應於十日前通知各會員,並於市場公告之;臨時大會
之召開,應於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並於市場公告之。
會員大會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會議紀錄應於會議召開後十五日內送市場處備查。但下列事項之決議,
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自治組織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重大財產之處分。
三、代表之罷免或停職。
四、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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