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09日

條文關聯

  自治組織之會長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會員大會或代表會時,由副會長召
  集之。自治組織未置副會長或副會長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時,其他代表
  得互推一人召集之。
  前項情形,其他代表不推派人選召集會議時,市場處得限期召集會議,
  屆期仍未召集者,市場處得逕行指定代表一人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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