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09日

條文關聯

  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成立自治組織,並
  加入自治組織成為會員。
  前項攤(鋪)位使用人,指與市場處訂有契約或市場處列管有案按月繳
  交臨時攤位使用費之使用人。
  新建市場由市場處於預定簽約日一個月前,代為召開第一次自治組織籌
  備會議,推選籌備委員與主席組成籌備委員會。籌備委員會應擬訂自治
  組織章程草案,並於簽訂契約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召開自治組織成立大會
  。
  既存市場未成立自治組織者,由市場處訂期代為召開第一次自治組織籌
  備會議,並推選籌備委員與主席組成籌備委員會。籌備委員會應擬訂自
  治組織章程草案,並於組成次日起十五日內召開自治組織成立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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