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成立自治組織,並
加入自治組織成為會員。
前項攤(鋪)位使用人,指與市場處訂有契約或市場處列管有案按月繳
交臨時攤位使用費之使用人。
新建市場由市場處於預定簽約日一個月前,代為召開第一次自治組織籌
備會議,推選籌備委員與主席組成籌備委員會。籌備委員會應擬訂自治
組織章程草案,並於簽訂契約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召開自治組織成立大會
。
既存市場未成立自治組織者,由市場處訂期代為召開第一次自治組織籌
備會議,並推選籌備委員與主席組成籌備委員會。籌備委員會應擬訂自
治組織章程草案,並於組成次日起十五日內召開自治組織成立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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