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09日

條文關聯

  自治組織應於召開成立大會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於
  選任代表及會長並通過自治組織章程後,檢附下列文件送市場處核定:
  一、申請書。
  二、會議紀錄及出席會員名冊。
  三、代表名冊。
  四、自治組織章程。
  自治組織成立大會及第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開,由籌備委員會主席召集之
  。籌備委員會主席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籌備委員得互推一人召集之
  。
  第一項第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開,應於十日前通知各會員,其決議方法依
  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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