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0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施行前已成立自治組織之市場,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召開會
  員大會,於選任代表及會長並通過自治組織章程後,檢附前條第一項所
  定文件送市場處核定。但現任代表或會長任期尚未屆滿者,得經會員大
  會決議,逕以現任代表或會長送市場處核定,於任期屆滿後改選之。
  自治組織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召開會員大會者,市場處得限期召開,屆期
  仍未召開者,市場處得代為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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