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市場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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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民間申請投資興建市場(以下簡
    稱市場),除依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自治條例(以下簡稱獎
    投自治條例)、零售市場管理條例、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以下
    簡稱市場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依本須知辦理。

二、一般事項:
  (一)申請投資興建市場,由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市場處)依獎投
        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公告並受理。
  (二)公告受理申請期限為四個月,在規定期限內如無人申請或經申請
        未獲本府核准投資者,本府得視實際需要併入下期公告受理申請
        ,如仍無人申請或未經核准投資時,得由本府視實際需要編列預
        算自行興建。
  (三)投資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市場處提出申請:
        1.申請書(如附件一)。
        2.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如附件二)。
        3.審查表(如附件三)。
        4.法人證明文件。
        5.股東(合夥人)名冊。
        6.資本額或金融機關存款證明。
        7.投資人(代表人)戶籍證明文件。
        8.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市場處得以電腦處理查詢者,得免檢附
          )或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9.事業計畫書(包括組織體制、資本額、工程計畫書、營運計畫
          書(含市場)、財務計畫書等說明)。
       10.其他相關文件。
  (四)投資人為公司者,應由其代表人申請之。數人共同申請投資者,
        應推派一人為代表人申請之。公告申請期限內如申請人未及籌組
        公司,得以申請人及其公司籌備處名義暫行申請,於獲准投資後
        ,應於二個月內成立公司並簽訂契約。
  (五)未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限內之投資申請,不予受理。
  (六)申請投資業經與本府簽訂契約後,市場建物、土地之所有權、投
        資人名義(含代表人)及事業計畫內容非經本府核准,不得變更
        。違者,除罰總工程費百分之三之違約金外,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

三、審查事項:
  (一)市場處受理投資申請後,由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
        邀請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法務局、財政局、地政局、都市
        發展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市場處及相關機關參與審查(
        分工事項表如附件四)。
  (二)投資申請案經審查後,產業局認有缺漏者,應通知限期十五日內
        補正,並以補正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者,產業局應駁回其申請
        。
  (三)申請投資興建市場需用地涉有私人土地時,本府依下列審查基準
        次序核准之:
        1.取得所有權全部者。
        2.取得部分所有權面積較多者。
        3.取得所有權面積相同時,另取得使用權較多者。
        4.取得部分所有權及使用權面積均相同時,應按其事業計畫、資
          本額及其他投資條件等擇優。
        5.無所有權人申請時,另取得全部使用權者。
        6.無所有權人申請時,另取得部分使用權面積較多者。
        7.無所有權人申請時,另取得使用權面積相同時,應按事業計畫
          、資本額及其他投資條件等擇優。
        8.未取得公共設施市場需用地私有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者,按事業
          計畫、資本額及投資條件擇優。
  (四)市場如為多目標使用時,其使用之類別及應具備之條件,應依都
        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辦理。
  (五)市場之興建,應就全部市場用地作整體性規劃,一次興建完成。
        市場之設計應依照建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市場部分(應計算容
        積率部分)使用之容積,不得少於該市場用地可建容積率之四分
        之一。

四、簽約及工程管理:
  (一)投資申請經本府核准後,投資人應於核准函指定期限完成契約簽
        訂(如附件五)、請領建築執照,並於建築執照有效期間內開工
        。
  (二)投資興建市場總工程費應指工程計畫內全部之設施物總價,不包
        括地價及地上物拆遷補償費用,其估價標準依據當年度本市地方
        總預算編製要點規定核算之。
  (三)投資人於領得建造執照後,應將執照副本一份送市場處備查,並
        視為契約書附件之一;建照圖說設計尺寸如有變更,應報市場處
        備查;建物使用計畫如有變更,應報本府核准。
  (四)投資人應於限期內開工,開工前應將承造廠商名稱、開工日期、
        工地負責人簡歷表及施工計畫書(含預定進度表及市場使用樓層
        工程總造價)報市場處備查。
  (五)工程開工後,投資人應於每月底將工程實際施工進度表報請市場
        處備查,市場處得隨時派員現場查核,工程進度落後者,得要求
        限期改善。
  (六)投資興建市場申請建造執照時,市場使用樓層部分及其附屬公共
        設施(停車位、卸貨位等)應以投資人名義為起造人,非經本府
        核准不得變更。
  (七)市場興建完成領得使用執照後,在第一次辦理產權登記時,應以
        預告登記並記載下列文字:「本棟建物第○層市場使用部分係屬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建物,非經臺北市政府核准不得買賣、移轉或
        設定負擔。」同時預告登記之謄本,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三個月
        內送市場處備查。
  (八)市場名稱以本府公告為限,非經核准不得變更。

五、攤販安置及市場開業:
  (一)投資興建市場有劃設攤(鋪)位者,其租金不得高於下列計算標
        準:
        市場攤(鋪)位一年租金總和等於(市場使用之建築物總造價×
        一0%+市場用地公告現值×一0%)×一.一0。
  (二)投資興建市場開業及管理,除依照市場管理規則辦理外,市場攤
        (鋪)位承租人如有異動時,應隨時列冊報市場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