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場處補助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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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農產品運銷,活絡農產品批發
    市場機能,提供良好交易環境,以強化承銷作業效率,並為保障市民
    食品安全、維護民眾健康,提昇消費者滿意度,特訂定本申請須知。

二、本申請須知補助之標的,為辦理相關農產品促銷活動、設備及設施更
    新、各項防災防疫宣導及食品衛生檢驗等工作及研究改善市場產銷方
    式或進行可行性評估之費用。

三、申請對象: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經核准設置並取得經營許可證
    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四、補助標準:
    (一)補助項目以本處公告當年度進行改善者為限,本處年度計畫已
          編列經費實施之活動不予重複補助。
    (二)講師費如以本處補助款支付,應以「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辦理
          ;差旅費如以本處補助款支付,應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辦理;如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
    (三)補助金額最高以核准計畫經費乘以本府所占申請單位持股比例
          為上限。但有下列之一情形者,得採全額補助不受限制:
          1.經本處同意因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房屋修繕或為避免損失
            擴大所採取之緊急措施。
          2.為辦理食品安全或防(檢)疫等。
          3.配合中央或臺北市政府政策執行。
          4.經本處認為確有必要之其他情形。

五、申請時間:由本處公告之。

六、申請單位須研提細部計畫,其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計畫依據、主辦
    單位、計畫聯絡人、執行期限、實施地點、計畫內容、實施方法與步
    驟、預算細目及預期效益等,並檢附光碟片於申請時間內函送本處。

七、審查程序及相關標準:
    (一)申請案依第六點規範初步審查,所附文件不齊或不完整,本處
          得通知限期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本處不予受理。初步審
          查通過後,本處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核計畫內容及補助金額。
    (二)申請計畫須符合本申請須知第二點規範,並用於本市農產品批
          發市場及其附屬設施。
    (三)申請計畫詳實可行之程度。
    (四)預估提升本市農產品批發交易之經濟效益。
    (五)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
    (六)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效。

八、經費之撥補及核銷程序:
    (一)經本處審核通過之細部計畫,由申請單位製據向本處申請核撥
          補助款,本處得依計畫之性質採一次或分期核撥。
    (二)申請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或年度結束前,將執行成
          果送本處備查,補助經費如有剩餘應依原核定計畫總經費之分
          攤比例申算後繳還本處,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
          入應於結報時繳回。
    (三)補助經費如為計畫支出之全部或一半以上者,計畫執行完畢後
          應將原始憑證依預算科目分類,並製表繳回本處。受補助經費
          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
          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補助經費如為計畫支出之一半以下者,計畫執行完畢後,申請
          單位應妥為保管相關原始憑證,本處得派員抽查之。
    (五)留存申請單位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
          理情形,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六)計畫執行期間,如需流用者,須辦理計畫變更申請。

九、申請單位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先報本處核准;計畫因故無
    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
    繳回。如有違背法令或與原核定補助計畫用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
    用者,本處得予糾正、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限期繳回該補
    助款項。

十、審查通過之補助計畫,應於核准計畫內註明下列事項: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得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
          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申請單位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
          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申請單位留存原始憑證如經發現未依會計法規定確實辦理者,
          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經營主體酌減嗣後補助款
          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十一、對補助案件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申請單位應
      配合本處之批發市場經營主體績效評估作業,未配合者本處得減少
      或收回補助款,考核情形不佳者,本處得逕減少補助款,並列入該
      單位下次申請補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十二、本申請須知所需之經費由本處年度預算辦理,公告申請期間屆滿後
      ,補助款仍有結餘者,本處得再次公告受理申請。補助款於公告申
      請期間用罄者,本處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