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補助標準:
(一)補助項目以本處公告當年度進行改善者為限,本處年度計畫已
編列經費實施之活動不予重複補助。
(二)講師費如以本處補助款支付,應以「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辦理
;差旅費如以本處補助款支付,應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辦理;如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
(三)補助金額最高以核准計畫經費乘以本府所占申請單位持股比例
為上限。但有下列之一情形者,得採全額補助不受限制:
1.經本處同意因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房屋修繕或為避免損失
擴大所採取之緊急措施。
2.為辦理食品安全或防(檢)疫等。
3.配合中央或臺北市政府政策執行。
4.經本處認為確有必要之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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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時間:由本處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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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單位須研提細部計畫,其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計畫依據、主辦
單位、計畫聯絡人、執行期限、實施地點、計畫內容、實施方法與步
驟、預算細目及預期效益等,並檢附光碟片於申請時間內函送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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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之撥補及核銷程序:
(一)經本處審核通過之細部計畫,由申請單位製據向本處申請核撥
補助款,本處得依計畫之性質採一次或分期核撥。
(二)申請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或年度結束前,將執行成
果送本處備查,補助經費如有剩餘應依原核定計畫總經費之分
攤比例申算後繳還本處,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
入應於結報時繳回。
(三)補助經費如為計畫支出之全部或一半以上者,計畫執行完畢後
應將原始憑證依預算科目分類,並製表繳回本處。受補助經費
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
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補助經費如為計畫支出之一半以下者,計畫執行完畢後,申請
單位應妥為保管相關原始憑證,本處得派員抽查之。
(五)留存申請單位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
理情形,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六)計畫執行期間,如需流用者,須辦理計畫變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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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對補助案件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申請單位應
配合本處之批發市場經營主體績效評估作業,未配合者本處得減少
或收回補助款,考核情形不佳者,本處得逕減少補助款,並列入該
單位下次申請補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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