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商)場公共空間管理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所有條文

壹、申請者資格限制
    申請者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設立公共基金帳戶:
    一、為法人團體之市(商)場自治組織
    二、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完成設立程序之市(商)場自治組織

貳、室內公共空間可申請使用之項目
一、設置廣告物
二、設置自動販賣機、快照站或其他簡易便民服務設施
三、架設行動電話基地臺或低功率行動電話基地臺
上述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設置位置及規格,需符合消防與建築管理等相關法
規規定,本府始予核准。

參、申請暨核准程序
    符合第壹項申請資格之公有市(商)場自治組織,申請使用第貳項所
    列之公共空間前,應經其自治組織攤商大會議決後,向本處以書面提
    出申請,並檢具營運計畫書(含申請項目、申請使用範圍(附模擬圖
    說)、設置項目規格(含立面或平面最大面積、使用期間),經本處
    核定並完成簽訂使用行政契約後,准予使用。

肆、使用費計收標準
一、各申請使用項目之使用費計收標準分述如下:
    ┌─────┬────────────────┬─────┐
    │自治組織使│         公有傳統零售市場       │ 公有商場 │
    │用經營項目│                                │          │
    ├─────┼────────────────┼─────┤
    │設置廣告物│1.張貼於公佈欄內之紙張廣告物(A4│1.室內廣告│
    │          │  以下規格):由自治會自行設置、│  物之設置│
    │          │  自行管理,本處不予收費。      │  :單價以│
    │          │2.除公佈欄內A4大小以下之紙張廣告│  「土地公│
    │          │  物外之廣告物(包含:帆布、布條│  告地價*│
    │          │  、壁面廣告、液晶廣告、電視牆等│  5 %*60│
    │          │  商業廣告):依照契約金額分段一│  %+房屋│
    │          │  次解繳本處,分段比率如下:    │  課稅現值│
    │          │ (1)契約金額在 100萬元(含)以下│  *10%」│
    │          │    者:按次計收契約金額之10%。│  核算,面│
    │          │ (2)契約金額 100萬元以上、 200萬│  積則以廣│
    │          │    元(含)以下者:按次計收契約│  告物使用│
    │          │    金額之15%。                │  覆蓋率核│
    │          │ (3)契約金額 200萬元以上者:按次│  算(比照│
    │          │    計收契約金額之20%。        │  光華數位│
    │          │ (4)廣告物設置範圍如屬本府其他公│  新天地 2│
    │          │    務機關之產權範疇,則依臺北市│  、 3樓由│
    │          │    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6條之│  光華商場│
    │          │    規定解繳市庫。              │  發展協會│
    │          │※說明:按核定之廣告物型式包含:│  經營及計│
    │          │        帆布、布條、壁面廣告、液│  費模式)│
    │          │        晶廣告、電視牆等商業廣告│  。      │
    │          │        ,得設置廣告物之公共空間│2.外牆廣告│
    │          │        除室內公共空間外,尚包括│  物之設置│
    │          │        室外之公共牆面。        │  :由本處│
    │          │                                │  以公開招│
    │          │                                │  標方式辦│
    │          │                                │  理。    │
    ├─────┼────────────────┼─────┤
    │設置自動販│由自治組織向本處申請核准後,依「│計收方式同│
    │賣機、快照│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使用費收費基準│公有市場  │
    │站或其他簡│表」(參見本手冊附表)之「特殊使│          │
    │易便民服務│用」類別–「設置自動販賣機、快照│          │
    │設施      │站或其他簡易便民服務設施」解繳本│          │
    │          │市市場發展基金。                │          │
    ├─────┼────────────────┼─────┤
    │架設行動電│1.由自治組織向本處申請核准後,依│計收方式同│
    │話基地臺或│  「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使用費收費│公有市場  │
    │低功率行動│  基準表」之「特殊使用」類別–「│          │
    │電話基地臺│  架設行動電話基地」與「架設低功│          │
    │          │  率行動電話基地臺」之計費方式解│          │
    │          │  繳本市市場發展基金。          │          │
    │          │2.在未減損市府收益權益之前提下,│          │
    │          │  由本處於簽奉核定後,與市場自治│          │
    │          │  組織簽訂用行政契約,並計收使用│          │
    │          │  費。                          │          │
    └─────┴────────────────┴─────┘
二、前述「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使用費收費基準表」或與該表相關之「臺
    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如有修正,以其最新修正之規定為
    準。

伍、營收支用備查程序
一、營收管理
    未來各公有市(商)場自治組織利用市(商)場內公共空間取得之營
    收,應獨立設置「公共基金」帳戶管理,其營收解繳本處使用費後之
    餘額,應存入該公共基金專戶,專款專用於本府核定之支用項目。
    市(商)場自治組織於前項公共基金帳戶如有使用不當或管理不善,
    足以影響市(商)場攤商或本府權益,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本處
    將終止使用行政契約,以維護攤商及本府資產權益。
    本處與市(商)場自治組織所簽訂之公共空間使用行政契約,如因使
    用期間屆滿不再續約,或因市(商)場停止使用、其他因素終止契約
    時,該公共基金自通知日起不得支用,同時點交予本處解繳市場發展
    基金。公共基金如有虧損,自治組織需負責補足。
二、公共基金支用項目
    1.人事管理費
    2.行政雜支
    3.公共水電費、清潔費
    4.共用設備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改良、新設或維護修繕費用
    5.公共安全設備管理費用
    6.廣告物之相關保險費用
    7.公共基金應繳之稅賦
    8.商場促銷活動費用
    前項支用項目1及2之行政管理支出以營收之10%為上限。
三、公共基金支用程序
    公共基金各項費用之支用,應經市(商)場自治組織會議議決後執行
    ,相關收支報表則於自治組織會議審查後按月公告,並函報本處備查
    。

陸、使用費收取核銷程序
    本處公有零售市場科依契約規定定期開立使用費繳款通知書,由使用
    之市(商)場自治組織持該繳款通知書依限至金融機構繳費後,再由
    本處公有零售市場科依一般核銷作業程序進行處理。自治組織如逾期
    繳納,應依契約規定繳付違約金。

柒、受理申請及定期管理查察作業
一、本處受理申請作業程序(如附件)
二、查察作業(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