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者資格限制
申請者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設立公共基金帳戶:
一、為法人團體之市(商)場自治組織
二、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完成設立程序之市(商)場自治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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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室內公共空間可申請使用之項目
一、設置廣告物
二、設置自動販賣機、快照站或其他簡易便民服務設施
三、架設行動電話基地臺或低功率行動電話基地臺
上述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設置位置及規格,需符合消防與建築管理等相關法
規規定,本府始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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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申請暨核准程序
符合第壹項申請資格之公有市(商)場自治組織,申請使用第貳項所
列之公共空間前,應經其自治組織攤商大會議決後,向本處以書面提
出申請,並檢具營運計畫書(含申請項目、申請使用範圍(附模擬圖
說)、設置項目規格(含立面或平面最大面積、使用期間),經本處
核定並完成簽訂使用行政契約後,准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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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使用費計收標準
一、各申請使用項目之使用費計收標準分述如下:
┌─────┬────────────────┬─────┐
│自治組織使│ 公有傳統零售市場 │ 公有商場 │
│用經營項目│ │ │
├─────┼────────────────┼─────┤
│設置廣告物│1.張貼於公佈欄內之紙張廣告物(A4│1.室內廣告│
│ │ 以下規格):由自治會自行設置、│ 物之設置│
│ │ 自行管理,本處不予收費。 │ :單價以│
│ │2.除公佈欄內A4大小以下之紙張廣告│ 「土地公│
│ │ 物外之廣告物(包含:帆布、布條│ 告地價*│
│ │ 、壁面廣告、液晶廣告、電視牆等│ 5 %*60│
│ │ 商業廣告):依照契約金額分段一│ %+房屋│
│ │ 次解繳本處,分段比率如下: │ 課稅現值│
│ │ (1)契約金額在 100萬元(含)以下│ *10%」│
│ │ 者:按次計收契約金額之10%。│ 核算,面│
│ │ (2)契約金額 100萬元以上、 200萬│ 積則以廣│
│ │ 元(含)以下者:按次計收契約│ 告物使用│
│ │ 金額之15%。 │ 覆蓋率核│
│ │ (3)契約金額 200萬元以上者:按次│ 算(比照│
│ │ 計收契約金額之20%。 │ 光華數位│
│ │ (4)廣告物設置範圍如屬本府其他公│ 新天地 2│
│ │ 務機關之產權範疇,則依臺北市│ 、 3樓由│
│ │ 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66條之│ 光華商場│
│ │ 規定解繳市庫。 │ 發展協會│
│ │※說明:按核定之廣告物型式包含:│ 經營及計│
│ │ 帆布、布條、壁面廣告、液│ 費模式)│
│ │ 晶廣告、電視牆等商業廣告│ 。 │
│ │ ,得設置廣告物之公共空間│2.外牆廣告│
│ │ 除室內公共空間外,尚包括│ 物之設置│
│ │ 室外之公共牆面。 │ :由本處│
│ │ │ 以公開招│
│ │ │ 標方式辦│
│ │ │ 理。 │
├─────┼────────────────┼─────┤
│設置自動販│由自治組織向本處申請核准後,依「│計收方式同│
│賣機、快照│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使用費收費基準│公有市場 │
│站或其他簡│表」(參見本手冊附表)之「特殊使│ │
│易便民服務│用」類別–「設置自動販賣機、快照│ │
│設施 │站或其他簡易便民服務設施」解繳本│ │
│ │市市場發展基金。 │ │
├─────┼────────────────┼─────┤
│架設行動電│1.由自治組織向本處申請核准後,依│計收方式同│
│話基地臺或│ 「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使用費收費│公有市場 │
│低功率行動│ 基準表」之「特殊使用」類別–「│ │
│電話基地臺│ 架設行動電話基地」與「架設低功│ │
│ │ 率行動電話基地臺」之計費方式解│ │
│ │ 繳本市市場發展基金。 │ │
│ │2.在未減損市府收益權益之前提下,│ │
│ │ 由本處於簽奉核定後,與市場自治│ │
│ │ 組織簽訂用行政契約,並計收使用│ │
│ │ 費。 │ │
└─────┴────────────────┴─────┘
二、前述「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使用費收費基準表」或與該表相關之「臺
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如有修正,以其最新修正之規定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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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營收支用備查程序
一、營收管理
未來各公有市(商)場自治組織利用市(商)場內公共空間取得之營
收,應獨立設置「公共基金」帳戶管理,其營收解繳本處使用費後之
餘額,應存入該公共基金專戶,專款專用於本府核定之支用項目。
市(商)場自治組織於前項公共基金帳戶如有使用不當或管理不善,
足以影響市(商)場攤商或本府權益,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本處
將終止使用行政契約,以維護攤商及本府資產權益。
本處與市(商)場自治組織所簽訂之公共空間使用行政契約,如因使
用期間屆滿不再續約,或因市(商)場停止使用、其他因素終止契約
時,該公共基金自通知日起不得支用,同時點交予本處解繳市場發展
基金。公共基金如有虧損,自治組織需負責補足。
二、公共基金支用項目
1.人事管理費
2.行政雜支
3.公共水電費、清潔費
4.共用設備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改良、新設或維護修繕費用
5.公共安全設備管理費用
6.廣告物之相關保險費用
7.公共基金應繳之稅賦
8.商場促銷活動費用
前項支用項目1及2之行政管理支出以營收之10%為上限。
三、公共基金支用程序
公共基金各項費用之支用,應經市(商)場自治組織會議議決後執行
,相關收支報表則於自治組織會議審查後按月公告,並函報本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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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使用費收取核銷程序
本處公有零售市場科依契約規定定期開立使用費繳款通知書,由使用
之市(商)場自治組織持該繳款通知書依限至金融機構繳費後,再由
本處公有零售市場科依一般核銷作業程序進行處理。自治組織如逾期
繳納,應依契約規定繳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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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受理申請及定期管理查察作業
一、本處受理申請作業程序(如附件)
二、查察作業(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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