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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活絡傳統市場商機並活化攤(鋪)
    位使用率,特依臺北市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第 8條規定
    訂定本申請作業手冊,期望市(商)場自治組織得針對所在區域經濟
    結構及個別市場特色,靈活運用市場內空攤(鋪)位,以達到改造傳
    統市場營運之效益。

貳、申請者資格限制
    申請者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管理辦法」完成設立程序之市
    (商)場自治組織(以下簡稱自治組織)。
二、自治組織章程內容應載明下列內容:
    1.自治組織得辦理受託使用經營攤(鋪)位之業務。
    2.自治組織提出申請案之議決程序(如:代表會或會員大會及決議比
      例)。

參、申請使用之標的及數量
    1.經本處核准得委託自治組織申請使用之標的。(核准原則:經配租
      程序仍無法配租之空攤(鋪)位及經三次公開標租程序後仍閒置之
      攤(鋪)位)
    2.每次申請使用經營之空攤(鋪)數量至少須達該樓層攤(鋪)位總
      數之10%以上。

肆、核准經營之項目
    自治組織得經營之項目,原則上應符合原攤(鋪)位之業種屬性,但
    在不影響原市場既有分區分類原則下,自治組織仍可於經營計畫書說
    明並依程序辦理營業種類變更申請。

伍、申請暨核准程序
    自治組織申請使用第參點所列之攤鋪位,應依代表會或會員大會決議
    通過之受託使用經營方式,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申請,並檢具經營計畫
    書,經本處核定並完成簽訂使用行政契約後,准予使用。(作業流程
    圖如附件 1、申請表如附件 2、經營計畫書範本如附件3 )

陸、使用費計收標準
一、比照「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費收費標準」計收,並依
    現行公告地價調整。
二、前述「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費收費標準」如有修正,
    以其最新修正之規定為準。

柒、標的使用期限
    使用期限定為第一次使用 3年,得續租 2次(每次亦以 3年為期),
    合計最長以 9年為限。

捌、核准使用經營後續注意事項
    為符合公正公開之程序,避免自治組織於受託使用經營攤(鋪)位時
    產生爭端,自治組織後續招商方式仍應公開,並應將個別招商計畫於
    經營計畫書中說明。

玖、本手冊內容如有未盡事宜或原有規定應予調整時,得由本處檢討修正
    後另行函送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