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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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臺北市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1日
  公有市場空攤(鋪)位,市場處得按其位置、面積及營業種類分等分配
  使用、辦理公開招標或以契約方式委託市場自治組織使用經營。
  前項攤(鋪)位等級、分配使用原則及使用費計算方式,由市場處擬訂
  報本府核定後實施。
  第一項攤(鋪)位之公開招標,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臺北
  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