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市場空攤(鋪)位,市場處得按其位置、面積及營業種類分等分配 使用、辦理公開招標或以契約方式委託市場自治組織使用經營。 前項攤(鋪)位等級、分配使用原則及使用費計算方式,由市場處擬訂 報本府核定後實施。 第一項攤(鋪)位之公開招標,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臺北 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