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光華數位新天地戶外廣場場地提供使用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本原則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訂定之。

二、本場地管理機關:臺北市市場處。

三、本場地提供使用之範圍、用途、時間、申請及優先順序,如附表一。

四、本場地提供使用時間及收費基準,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