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場處創意提案評審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提報本處創意會報之創意提案依本基準辦理評審,並依本處創意提案
    會報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第七、八點規定給予獎勵。

二、本基準評審提案,創新獎、精進獎及跨域合作獎,各獎項審查配分表
    如附表 1、 2、 3。

三、評審委員應公平、公正辦理評審,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評審
    作業完畢後,應將評審委員評分結果彙製成總表(如附表 4)。

四、凡平均分數達80分以上之提案,依本計畫第十點規定,按獎項擇優提
    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參與「創意提案兢賽評審」。

五、本基準經簽奉首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