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創意提案合於第四點規定,經本會報各委員評分,平均分數達80分以
上者,各提案得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
第三、四項規定,獎勵人員名單應一併提會審查:
(一)評分達85分以上者:
主要提案人員以 1人為原則,得核予嘉獎二次;參與提案人員以
2人為原則,得各核予嘉獎一次。
(二)評分達80分以上,未達85分者:
主要提案人員以 1人為原則,得核予嘉獎一次;參與提案人員以
1人為原則,得核予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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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另為鼓勵同仁勇於創新、提供建言,有關提案核予採行者依下列方式
辦理獎勵:
(一)主要提案人員發給 500元等值禮品乙份。
(二)各科室年度提案達 6案以上者,列為該單位考列甲等比率之重要
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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