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市場處)為規範光華數位新天地商場外牆廣
告管理維護專戶(以下簡稱專戶)之資金來源及支用項目,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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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市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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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光華數位新天地商場二至五樓之自理組織(以下簡稱自理組織)應以
其名稱於金融機構開立本專戶帳戶,用以儲存每期外牆廣告管理維護
費。
自理組織應將前項金融機構名稱及帳戶名稱報請市場處備查;日後如
有異動,亦同。
本專戶帳戶之印鑑應由自理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監察人及
會計主管三人會簽或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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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專戶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光華數位新天地商場外牆廣告管理維護收入。
(二)本專戶帳戶之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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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專戶採專款專用。其支用項目、辦理動支方式與程序等規定,應符
合中華民國會計準則,事前應附具計畫書、執行企劃書及預算表,經
自理組織決議後報市場處同意始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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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戶應設置專帳,載明收支情形,專戶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符合行為
時之中華民國會計準則,就專戶帳戶自理組織應按月編製收支報表,
經自理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監察人及會計主管核章後,於次月
十日前送市場處備查。另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專戶專帳須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將查核報告書正本一份送市場處備
查,會計師簽證費用由專戶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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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市場處為瞭解專戶狀況,得派員查核專戶帳戶,自理組織應配合並備
妥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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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專戶帳戶之存款如轉存定期性存款,應沿用專戶之戶名及印鑑;到期
之本金及利息,均應轉回專戶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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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自理組織不得申請專戶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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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專戶支用項目規範如下:
(一)促銷廣告或推廣活動費用。
(二)機電、消防、空調、電梯、電扶梯及中央監控設備等修繕費用
。
(三)維護材料費。
(四)本專戶收入應繳交之稅賦及會計師簽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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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自理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對於專戶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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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自理組織若經變更、合併、分割、解散時,所設專戶帳戶之結餘資
金,由承諾繼續遵守本要點、並願繼受原自理組織一切權利義務之
商場內其他自理組織接管;若無其他符合本點之自理組織,則結餘
資金應歸繳臺北市市場發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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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於光華數位新天地商場外牆廣告終止運營,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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