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光華數位新天地商場外牆廣告管理維護專戶收支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市場處)為規範光華數位新天地商場外牆廣
    告管理維護專戶(以下簡稱專戶)之資金來源及支用項目,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市場處。

三、光華數位新天地商場二至五樓之自理組織(以下簡稱自理組織)應以
    其名稱於金融機構開立本專戶帳戶,用以儲存每期外牆廣告管理維護
    費。
    自理組織應將前項金融機構名稱及帳戶名稱報請市場處備查;日後如
    有異動,亦同。
    本專戶帳戶之印鑑應由自理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監察人及
    會計主管三人會簽或會章。

四、本專戶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光華數位新天地商場外牆廣告管理維護收入。
    (二)本專戶帳戶之孳息。

五、本專戶採專款專用。其支用項目、辦理動支方式與程序等規定,應符
    合中華民國會計準則,事前應附具計畫書、執行企劃書及預算表,經
    自理組織決議後報市場處同意始得動支。

六、專戶應設置專帳,載明收支情形,專戶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符合行為
    時之中華民國會計準則,就專戶帳戶自理組織應按月編製收支報表,
    經自理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監察人及會計主管核章後,於次月
    十日前送市場處備查。另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專戶專帳須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將查核報告書正本一份送市場處備
    查,會計師簽證費用由專戶支應。

七、市場處為瞭解專戶狀況,得派員查核專戶帳戶,自理組織應配合並備
    妥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八、專戶帳戶之存款如轉存定期性存款,應沿用專戶之戶名及印鑑;到期
    之本金及利息,均應轉回專戶帳戶。

九、自理組織不得申請專戶支票。

十、本專戶支用項目規範如下:
    (一)促銷廣告或推廣活動費用。
    (二)機電、消防、空調、電梯、電扶梯及中央監控設備等修繕費用
          。
    (三)維護材料費。
    (四)本專戶收入應繳交之稅賦及會計師簽證費用。

十一、自理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對於專戶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務。

十二、自理組織若經變更、合併、分割、解散時,所設專戶帳戶之結餘資
      金,由承諾繼續遵守本要點、並願繼受原自理組織一切權利義務之
      商場內其他自理組織接管;若無其他符合本點之自理組織,則結餘
      資金應歸繳臺北市市場發展基金。

十三、本要點於光華數位新天地商場外牆廣告終止運營,自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