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光華數位新天地商場外牆廣告管理維護專戶收支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9)北市產業市字第1093 0234302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109年10月30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建設類 / 市場管理目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光華數位新天地商場二至五樓之自理組織(以下簡稱自理組織)應以
    其名稱於金融機構開立本專戶帳戶,用以儲存每期外牆廣告管理維護
    費。
    自理組織應將前項金融機構名稱及帳戶名稱報請市場處備查;日後如
    有異動,亦同。
    本專戶帳戶之印鑑應由自理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監察人及
    會計主管三人會簽或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