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暨所屬機關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要點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
    料(以下簡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之一致性,並兼顧民眾權益,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影音資料之處理,指發布、閱覽、調閱、複製、拍攝或保
    存;所稱影音資料之利用,指影音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應由本局或所屬機關人員為之,並作成紀錄
    備查;倘有得為證據之影音資料,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證據保全。

三、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處理
    、利用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四、影音資料之發布,應由本局或所屬機關審核後執行之。

五、影音資料之調閱,以歷史影音資料為主。
    即時影音資料之閱覽,以本局或所屬機關人員或相關權責之公務機關
    (以下簡稱公務機關)為執行法定職務,或為免除人民生命、身體、
    自由或財產上迫切之危害為限。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議員因監督市政而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
    除涉及刑事案件偵查不公開、人民隱私及其他法定應秘密事項外,應
    依議員提出需求後,經影音資料管轄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執
    行之。
    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需要而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應由該機關函請
    本局或所屬機關申請,並經受申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執行
    之。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應填寫申請表,並經
    管轄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執行之。

六、影音資料之複製,以提供本市議員及公務機關為限。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因證據保全或其他法定偵查、調查行為而有複
    製影音資料之必要,應請受(處)理案件之公務機關向本局或所屬機
    關提出申請。
    本市議員因監督市政而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應依第五點第三項規
    定辦理;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需要而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依臺北
    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辦理。
    影音資料之複製,應利用影音資料錄存系統功能加註:「僅供○○○
    ○○(議員監督市政或該公務機關名稱)運用,為避免侵害隱私權,
    請勿再複製、翻拍或為其他處理、利用。」之浮水印,並應於核准函
    內敘明「基於保障隱私權,請依相關法令規定運用影音資料,不得有
    洩密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前項核准函,除提供予法院或檢察署外,並應副知本局。

七、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第五點規定辦理之申請案件,如應附資料不完
    備,經本局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申請案予以駁回
    」。

八、法院、檢察署、警察機關或調查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
    範圍內申請拍攝影音資料:
  (一)依法令規定或為執行法定職權。
  (二)維護公共安全。
  (三)為免除人民生命、身體及自由迫切之危害。
    前項申請,除情況急迫,並於事後補正程序者外,應經管轄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執行之,核准函內並應敘明第六點第四項規定之
    內容。

九、影音資料管轄機關,應確保影音資料之保存,於錄存期間內無毀損、
    滅失之虞。
    影音資料之保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為維護第三人法律上權益而有
    保存影音資料之必要者外,至少應保存二週。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申請保存影音資料之必要,應填寫申請表,
    並經管轄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執行之。

十、調閱、複製、拍攝或保存影音資料之申請案件,由各所屬機關辦理者
    ,如有權責爭議,經協調後仍無法確認,得由本局指定權責機關。

十一、本局或所屬機關監視系統保管或使用人員應妥善保存其系統帳號密
      碼,禁止提供他人使用及多人使用同一組帳號密碼。因業務調整、
      調職、停(離)職時,應即辦理交接事宜。

十二、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