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之需要,得向設置機關申請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音 資料,必要時並得複製、利用。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載明法令依據、調閱目的、範圍及用途。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之必要時,得向公務 機關申請。 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辦法,得由設置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