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掌理本市各級學校教師之研習
、輔導及諮詢服務等事宜。
|
本中心置主任,承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
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教務組 掌理研習計畫之擬訂、研習人員之遴選、研習資料之編印
、課程編排與實施、研習資料之編印、課程編排與實施、研習人員
成績之評定及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二、輔導組 掌理研習人員生活輔導、品德考核、聯誼活動、追輔導
,暨教師諮詢服務及有關教育輔導等事項。
三、研究組 掌理教育問題之研究、教學資料之蒐集、研編、出版、教
具之研製與推廣及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四、總務組 掌理文書、事務、出納、保健及不屬其他各組之事項。
|
本中心置秘書、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編審、輔導員
、組員、技術員、書記。
|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
兼辦統計事項。
|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臺 北 市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編 制 表│
├─────┬─────┬──┬────────┤
│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
│主 任│簡 任│ 一│ │
├─────┼─────┼──┼────────┤
│秘 書│薦 任│ 一│ │
├─────┼─────┼──┼────────┤
│組 長│薦 任│ 三│研究組組長由研究│
│ │ │(一)│員兼任。 │
├─────┼─────┼──┼────────┤
│ │ │ │一、必要時得依教│
│ │ │ │ 育人員任用條│
│ │ │ │ 例規定聘任。│
│ │ │ │二、本職稱之職等│
│研 究 員│薦 任│ 一│ ,在「丁、地│
│ │ │ │ 方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未│
│ │ │ │ 規定前,暫以│
│ │ │ │ 薦任第八職等│
│ │ │ │ 至第九職等辦│
│ │ │ │ 理。 │
├─────┼─────┼──┼────────┤
│ │ │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
│副 研究 員│薦 任│ 一│員任用條例規定聘│
│ │ │ │任。 │
├─────┼─────┼──┼────────┤
│ │ │ │一、必要時得依教│
│ │ │ │ 育人員任用條│
│ │ │ │ 例規定聘任。│
│ │ │ │二、本職稱之職等│
│助理研究員│薦 任│ 一│ ,在「丁、地│
│ │ │ │ 方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未│
│ │ │ │ 規定前,暫以│
│ │ │ │ 薦任第六職等│
│ │ │ │ 至第七職等辦│
│ │ │ │ 理。 │
├─────┼─────┼──┼────────┤
│編 審│薦 任│ 一│ │
├─────┼─────┼──┼────────┤
│輔 導 員│薦 任│ 二│ │
├─────┼─────┼──┼────────┤
│組 員│委 任│ 九│內二人得列薦任。│
├─────┼─────┼──┼────────┤
│技 術 員│委 任│ 一│ │
├─────┼─────┼──┼────────┤
│書 記│委 任│ 二│ │
├─────┼─────┼──┼────────┤
│會 計 員│委任至薦任│ 一│ │
├─────┼─────┼──┼────────┤
│人事管理員│ │(一)│ │
├─────┼─────┼──┼────────┤
│合 計│ │二四│ │
│ │ │(二)│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本中心得視研習需要,聘請講座、生活輔導員及教學演示人員。
|
本中心得商請適當之學校為實習學校。
|
本中心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組長。
四、主任指定之其他有關人員。
|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臺北市
政府教育局核定;丙表由本中心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