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6月10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掌理本市各級學校教師之研習
  、輔導及諮詢服務等事宜。

  本中心置主任,承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教務組  掌理研習計畫之擬訂、研習人員之遴選、研習資料之編印
      、課程編排與實施、研習資料之編印、課程編排與實施、研習人員
      成績之評定及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二、輔導組  掌理研習人員生活輔導、品德考核、聯誼活動、追輔導
      ,暨教師諮詢服務及有關教育輔導等事項。
  三、研究組  掌理教育問題之研究、教學資料之蒐集、研編、出版、教
      具之研製與推廣及其他有關研究事項。
  四、總務組  掌理文書、事務、出納、保健及不屬其他各組之事項。

  本中心置秘書、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編審、輔導員
  、組員、技術員、書記。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
  兼辦統計事項。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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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北  市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編  制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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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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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簡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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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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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長│薦      任│  三│研究組組長由研究│
│          │          │(一)│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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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必要時得依教│
│          │          │    │    育人員任用條│
│          │          │    │    例規定聘任。│
│          │          │    │二、本職稱之職等│
│研  究  員│薦      任│  一│    ,在「丁、地│
│          │          │    │    方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未│
│          │          │    │    規定前,暫以│
│          │          │    │    薦任第八職等│
│          │          │    │    至第九職等辦│
│          │          │    │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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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必要時得依教育人│
│副 研究 員│薦      任│  一│員任用條例規定聘│
│          │          │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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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必要時得依教│
│          │          │    │    育人員任用條│
│          │          │    │    例規定聘任。│
│          │          │    │二、本職稱之職等│
│助理研究員│薦      任│  一│    ,在「丁、地│
│          │          │    │    方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未│
│          │          │    │    規定前,暫以│
│          │          │    │    薦任第六職等│
│          │          │    │    至第七職等辦│
│          │          │    │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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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審│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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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  導  員│薦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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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員│委      任│  九│內二人得列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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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術  員│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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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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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員│委任至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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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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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二四│                │
│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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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本中心得視研習需要,聘請講座、生活輔導員及教學演示人員。

  本中心得商請適當之學校為實習學校。

  本中心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組長。
  四、主任指定之其他有關人員。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臺北市
  政府教育局核定;丙表由本中心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