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職業學校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各校得置主任、秘書、科主任、部主任、組長、技士、幹事、技佐、管理
員及書記。
各校得置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
第一項主任、秘書、科主任、部主任及組長,由專任教師兼任之。但總務
處之組長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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