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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職業學校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各校得置主任、秘書、科主任、部主任、組長、技士、幹事、技佐、管理 員及書記。 各校得置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 第一項主任、秘書、科主任、部主任及組長,由專任教師兼任之。但總務 處之組長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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