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職業學校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各校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實習處及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分別掌理
各有關事項:
一、教務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考查、教學設備、教
    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招生事務及學習輔導等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學生民主法治教育、道德教育、行為輔導、體育衛生保
    健、團體活動及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實習處:學生實習課程、實習設備、工場安全、技術交流、終身教育
    、建教合作、就業諮詢及技藝教育學程等事項。
四、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校產管理及營繕工程等事項。
各校依學校規模大小及校務發展需要得設資訊處,掌理校園資訊環境規劃
與建置、校務行政電腦化及資訊教學與安全等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