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職業學校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各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掌理學生輔導與諮商、資料建立與管理,並實施
生涯輔導等事項。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置專任輔導教師,由
校長遴聘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擔任,並就輔導教師中聘兼一人為主任輔導
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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