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職業學校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各校設全民國防教育委員會,掌理全民國防教育、護理教學及協助學生生
活輔導等事項;置主任教官、教官及護理教師;其員額依中央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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