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校務發展基金之捐贈收入為現金時,應確實交付學校收受;為現金以外
  者,應確實點交,屬不動產者,應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前項現金以外之捐贈收入,應依財物受贈相關法令規定登錄作業程序辦
  理,並由學校管理及使用單位每年實施定期盤點及不定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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