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各校收受之捐贈,應全數撥充校務發展基金,未指定用途之捐贈收入,
  由各校統籌運用;收受指定用途之捐贈,其用途應與學校校務有關。
  各校收受之捐贈,不得與贈與人有不當利益之聯結。
  各校對熱心捐贈者,得自定規定獎勵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