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收受之捐贈,應全數撥充校務發展基金,未指定用途之捐贈收入, 由各校統籌運用;收受指定用途之捐贈,其用途應與學校校務有關。 各校收受之捐贈,不得與贈與人有不當利益之聯結。 各校對熱心捐贈者,得自定規定獎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