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為因應高等教育發展趨勢,提昇教育品質,增進教育績效,特依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四條及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 二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臺北市各市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各校)應設置校務發展基金;其收支 、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