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校務發展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學雜費收入。
  二、推廣教育收入。
  三、建教合作收入。
  四、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五、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六、中央政府補助之款項收入。
  七、校務發展基金孳息收入。
  八、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前項第五款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由主管機關依預算程序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