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條文關聯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學校每學期得依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向學生
收取下列費用:
一、學費。
二、雜費。
三、實習(驗)費。
四、代收費。
五、代辦費。
六、鐘點費及重修、補修費。
前項代收費及代辦費,包括依本辦法規定學校自行或代為處理學生相關事
務之費用。
本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因教學上特殊用途而須收取第一項範圍外之費用者
,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本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得另行申請彈性調整第一項之收費金額,其相關規
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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