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條文關聯

代收費之項目及其收支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班級自治費:供學校週會及班會等自治活動之用,由學校列帳保管運
    用。
二、班級經營費:供各班環境佈置及競賽活動等班級經營之用,經費支用
    須符合教育政策法令,且應由班級學生家長會以公正、公開之程序決
    議並報經學校核定後,始得收費,並應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切實開立收
    據。但低收入戶者免繳。
三、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後,交家長會管理。但低收入戶者免繳。
四、學生團體保險費:在籍學生依高級中學法第六條之三、職業學校法第
    十五條之二一律參加並繳納保險費。
五、電腦耗材、周邊設備及相關教學軟體費:學生選修電腦相關課程者,
    始得收費。
六、游泳池水電清潔維護費:使用游泳池設施者,始得收費。
七、網路使用費: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選修電腦相關課程者,始得收費
    ;且應以專線上網並提供教學使用者為限。
八、其他代收費用:須經學校行政會報決議通過,並應邀請家長會授權之
    代表參加。
前項第八款其他代收費用之學校行政會報紀錄、收據及相關資料均應存校
備查,以供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查核;上開資料之保存期限依相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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