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條文關聯

學校不得向學生或其家長、法定監護人臨時攤派或變相攤派費用。
學校家長會、學生家長或其他熱心人士自願捐助學校者,學校應依捐資教
育事業獎勵辦法及榮譽狀請頒規定辦理申請給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