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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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高級中等進修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處理
有關學籍管理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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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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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校招收新生應依照「高中及高職多元入學方案」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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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校應依照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定之科別、班數、
名額招收新生,不得任意調整科別或超收學生,違者由本局依相關規
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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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於新生入學後,應登錄學生學籍資料並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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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校於學生註冊後,應依規定編班及編列學號並填發學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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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轉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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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校原核定新生名額,遇有缺額時,除一年級第一學期外,得由各校
自行或由數校聯合辦理招收轉學(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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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校欲辦理招收轉學(科)生,應組成轉學(科)審查委員會擬訂轉
學(科)簡章,並於招生前二週報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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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校轉學生入學考試,應公開舉行,考試科目由各校參照教育部訂頒
之必修學科(三至五科)自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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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期逾三分之一不得辦理轉學,如有特殊考量應專案報本局核准後,
始得辦理。辦理方式得不受第七點及第八點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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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生因故轉學,由其家長或法定代理人親自到校或出具署名書面申請
書申請發給轉學或修業證明書,學校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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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休學、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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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生因特殊原因得由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休學一
學年,必要時可向學校申請延長一學年(休學至多兩學年),學校
應發給休學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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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休學期滿之學生,持休學證明書向原肄業學校申請復學,學校應將
其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之年級科(組)別就讀。學生逾期未申請復
學者,視同自動放棄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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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學生休學期間,徵召服役,應檢同徵集令影本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
,學校並應專案報本局核備。服役期滿應於一年內檢同退伍令及休
學證明書向原就讀學校申請復學,逾期視同自動放棄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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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休學生如有必要,得向原肄業學校申請提前復學。如屆兵役年齡,
仍可辦理緩徵,如兵役機關徵集令送達後而申請復學者,不得辦理
緩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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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在籍學生辦妥手續出國就學,於學生回國後,相關學制銜接、學籍
認定及成績、學分採計與轉科等規定由本局另行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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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成績與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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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學生成績之計算方式均應依照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及特殊教育
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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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建立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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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校於學生修業期間,應建立下列資料:
(一)學生學籍表(附表一)。
(二)新生名冊(附表二)。
(三)轉入學生名冊(附表三)。
(四)學生異動概況名冊(包含自動放棄學籍、休學、復學、轉學、
輔導轉學、中輟及其他。有關其他之註記,應載詳細原因於備
註欄內。)(附表四)。
(五)畢業生名冊(應於備註欄詳列在學期間轉科(部)、重讀、延
修及更正學籍等異動情況)(附表五)。
(六)轉學修業證明書。
(七)轉科學生名冊。
(八)轉科學生統計表。
(九)更正學籍記載工作名冊。
(十)休學證明書。
(十一)重讀學生名冊。
(十二)其他有關學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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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更正學籍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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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在校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如有更正,應
持戶籍謄本報請學校辦理,並將更正情形登錄於學籍表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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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畢業生申請更正畢業證書記載事項,應檢具原畢業證書及戶籍謄本
向原畢業學校申請更正,各校在原畢業證書背後改註加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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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緩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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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各校辦理學生緩徵應填報下列名冊:
(一)各校應於學生註冊後二個月內造具申請緩徵學生名冊(附表六
)二份函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兵役單位辦理緩徵。
(二)學生離校二十日內,各校應填妥緩徵原因消滅學生名冊(附表
七)二份函送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兵役單位備查。
(三)僑生在校期間,不必辦理緩徵手續,但畢業、休學或離校者,
應造具僑生離校名冊函送縣市政府等相關單位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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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學生入學資格未報經本局核准者,不得辦理緩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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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報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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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各校招收之新生應於註冊後一個月內造具新生名冊二份報本局核
備,私立學校應檢附入學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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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各校招收之轉學生應於註冊後二個月內造具轉入學生名冊二份報
本局核備,私立學校應檢附入學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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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各校於註冊後一個月內分別造具學生異動概況名冊(含更正學籍
)二份,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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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各校於開學後一個月內造具上一學年度畢業生名冊二份,報本局
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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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督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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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各校對學生學籍管理情形,本局依下列方式派員抽查輔導與評鑑
,並視辦理績效分別予以獎懲及作為核定招生班數之依據。
(一)定期抽查:第一學期每年十二月底前,第二學期於每年六月
底前。
(二)不定期抽查:視需要情形隨時派員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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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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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新生入學證件,於學籍核准後應即發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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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各校學籍相關表件,除新生名冊、轉入學生名冊、學生異動概況
名冊、畢業生名冊、學籍表須永久保存外,其餘保管五年後自行
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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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各校對於學籍管理,凡不按照規定辦理或偽造證明,經查核屬實
,除追究有關人員之行政責任予以懲處外,如涉及刑責並應移送
法辦,優良者依權責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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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已停辦或改制學校之畢業學生,申請或查詢有關學籍資料,應逕向
本局或改制後之學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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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畢業生因故需要提出畢業證書影本,各校得在該影印本背面加蓋
教務處戳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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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畢業證書遺失或破損,得檢具最近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向原
畢業學校申請核發畢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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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本要點自函頒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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