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補充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本補充規定依據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以
    下簡稱部頒標準)第十四條訂定之。

二、本服務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主管機關,辦理之各
    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為執行機關,負責執行、監督、管理、簽
    約等相關事宜。

三、各校依部頒標準第五條第一項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應訂定實施計畫,
    評選(審)須知及契約書範本,並公告以供辦理者據以申請。
    前項實施計畫應包含辦理項目、辦理時間、申請資格、師資條件、在
    職訓練計畫、收費數額、編班方式、活動內容、場地設施、管理方案
    、評選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四、各校委託辦理本服務,應組成評選(審)委員會,就申請辦理者之資
    格條件、組織型態、過去經營成果、服務構想、具體服務計畫、師資
    素質、收費標準等事項綜合審查,公開評選(審)。
    前項評選(審)委員會,應有教育學者專家、學校行政代表、教師(
    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參加。

五、本服務之課程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規劃;內容兼顧家庭作業寫作、團
    康與體能活動及生活照顧,但不得實施超越學校教學進度之學科教學
    。

六、各校辦理本服務時,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完成規劃,並調查參加
    學生數,以利開學即辦理本服務。

七、各校辦理本服務之時間,其原則如下,各校並得斟酌實際情形酌予調
    整,儘量配合一般家長上班時間:
  (一)學期中:為放學後到下午六時。
  (二)寒暑假:為上午八時到下午四時。

八、各校辦理本服務之對象以各校在籍學生為限,不得跨校招收學生,並
    應事先徵得家長同意。

九、各校辦理本服務時,以同年級編班為原則,人數不足時得以年段或混
    齡編班。

十、各校辦理本服務時,其班級之生師比,以二十比一為原則,最多不得
    超過三十比一。

十一、各校辦理本服務時,應參照下列計算基準向學生收取費用,以不超
      過下表計算所得金額為原則,如有其他費用應經學校審核同意,不
      得變相收費。
    (一)學校自辦於學校上班時間辦理者,教師鐘點費以每節新臺幣26
          0 元計算;於學校下班時間辦理者以每節新臺幣 450元計算。
        ┌───────────┬──────────────┐
        │於學校上班時間辦理時,│新臺幣二六0元×服務總節數÷│
        │每位學生收費          │0.七÷20                  │
        ├───────────┼──────────────┤
        │於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新臺幣四五0元×服務總節數÷│
        │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  │0.七÷20                  │
        ├───────────┼──────────────┤
        │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新臺幣二六0元×上班時間服│
        │班時間辦理時,每位學生│務總節數÷0.七÷20)+(新│
        │收費                  │臺幣四五0元×下班時間服務總│
        │                      │節數÷0.七÷20)          │
        └───────────┴──────────────┘
    (二)委託辦理
          教師鐘點費一律以每小時新臺幣410元計算。
          ┌────────────────┬────────┐
          │於學校上班時間辦理時,每位學生收│新臺幣四一0元×│
          │費                              │服務總時數÷    │
          ├────────────────┤0.七÷20      │
          │於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辦理時,每│                │
          │位學生收費                      │                │
          ├────────────────┤                │
          │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時間辦理│                │
          │時,每位學生收費                │                │
          └────────────────┴────────┘
      前項第一款服務總節數,其每節為四十分鐘。
      學校收費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參加學生未滿十五人者,得酌
      予提高收費。但不得超過本局所定收費標準之百分之二十,並應報
      本局備查。

十二、學生繳交之費用,應由學校收取後,再依照相關規定支付給委託辦
      理者。
      為因應學生按月繳費之需求,所代收費用中,需支付給受委託辦理
      者之費用,得按月支給。

十三、學生參加本服務之退費標準如下:於活動開辦日前申請退費者,退
      還所繳費用之全部;開辦後未逾服務總時(節)數三分之一而申請
      退費者,退還所繳費用之三分之二;開辦後超過服務總時(節)數
      三分之一、未達三分之二而申請退費者,退還所繳費用三分之一;
      申請退費時已超過服務總時(節)數之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十四、各校委託辦理本服務時,應成立評鑑小組,隨時了解辦理情形,定
      期評鑑考核。經評鑑優良之委託辦理者,學校得同意次年續約,但
      以一次為限。

十五、本局為推動辦理本服務,應聘請學者專家、行政人員及有關人員組
      成推動及督導小組至各校訪視考核,辦理成效良好之學校,由本局
      酌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