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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就讀臺北市政府所轄各級公私立學校,無法自行上下學之身心障礙學生 ,其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得經就讀學校向教育局申請提供交通服 務。但在家教育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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