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應於第一學期九月三十日前或第二學期三月三十一日前,填具申
  請書並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學校就申請案初審後,第一學期應於十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應於四月
  十五日前,將初審結果、學生名冊、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函報教育局複
  審。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