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於第一學期九月三十日前或第二學期三月三十一日前,填具申 請書並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學校就申請案初審後,第一學期應於十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應於四月 十五日前,將初審結果、學生名冊、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函報教育局複 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