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應檢具之文件不完備者,教育局應通知限期補正,並副知學校。
  申請人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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