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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申請人應檢具之文件不完備者,教育局應通知限期補正,並副知學校。 申請人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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