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複審結果由教育局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核准提供免費交通工具或補助
  交通費,並副知學校。其核准補助交通費者,國中、小學生每學期新臺
  幣三千元,高中職以上學生每學期新臺幣四千五百元,由學校轉發申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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