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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中小學校兼課與代課教師遴用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中小學校遴用兼課或代課教師資格,由各校負責審查,並送臺北市政府 教育局備查。 退休教師代課每學年以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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