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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組織員額編制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進修學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之;置專任輔導教 師,由校長遴聘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擔任,並就輔導教師中聘兼一人為主 任輔導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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