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組織員額編制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教師員額:
一、專任教師:每班設置一‧八人。
二、輔導教師:每十五班置輔導教師一人,其班級總數之餘達八班以上者
    增置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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