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友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傳遞公文,對於文件內容,不得翻閱,並不得延誤時效;對於公物用品,
應保管愛護,節約使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