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友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歲。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
前項第一款命令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其於一月至六月出生者,
至遲以屆齡當年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
至遲以屆齡之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退休者,應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
以上出具之證明。
應予命令退休而拒不辦理退休手續者,應由本局逕行辦理,並自退休生效
日起停支餉給。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