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歲。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 前項第一款命令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其於一月至六月出生者, 至遲以屆齡當年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 至遲以屆齡之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退休者,應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 以上出具之證明。 應予命令退休而拒不辦理退休手續者,應由本局逕行辦理,並自退休生效 日起停支餉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