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友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工友之退休,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按其服務年資發給一次退休金。
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服務年資,每服務半年給予一個基數,滿十五年
後另行一次加發一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一次退休金,均以工友
最後在工時之月工餉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
工友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其他相關
法令規定發給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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