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友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工友在職期間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依勞動基準法所定退休金標準發給撫
卹金,服務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論。並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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