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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友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四條
工友在職期間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依勞動基準法所定退休金標準發給撫 卹金,服務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論。並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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