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注意事項依據教育部六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64)中字第二一九0
五號函之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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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任教師在校勤惰考核依本注意事項辦理,未規定事項仍應依照本市
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勤惰差假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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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校應依照有關規定自行訂定作息時間,專任教師每日在校至少七小
時,星期六在校至少四小時,夜間部及補校教師作息時間另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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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任教師應按時到離校簽到(退),並應參加升旗,惟夜間部及補校
依其作息時間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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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任教師在校除授課外並應加強辦理左列工作:
(一)教學準備。
(二)批改作業。
(三)教學研究。
(四)製作教員,編寫有關教材。
(五)參與學生課內外活動。
(六)學生生活輔導及課業輔導。
(七)協助學校行政工作及社區服務。
(八)其他指派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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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校特別教室、實習教室、實習工廠,應妥置教師辦公桌椅及必須用
具,由負責教師常駐辦公,職業學校各科教師盡可能分別集中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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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教師連續曠職六日或在一學期內曠職合計達九日者,應改為兼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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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教師對教學,訓導或校務工作未盡職責者,應改為兼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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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校執行本案之分工如下:
(一)教師出勤簽到(退)及參加升旗之登記由人事單位辦理。
(二)有關教學方面之工作由教務處辦理。
(三)有關學生生活輔導管理工作由訓導處辦理。
(四)有關協辦學校行政工作由校長指派擔任。
(五)平時考查:
1.各處室負責本單位查勤工作,專任教師不兼導師者由教務處負
責,教師兼導師者由訓導處負責。
2.校長及有關人員負責全校教職員不定期抽查。
3.各單位平時勤惰考查結果及處理情形應送人事單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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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局為考核各校執行情形,隨時派員不定期赴各學校查巡,如發現教
師無故缺勤未辦差假手續者,當事人及學校有關人員視情節輕重予以
議處。其辦理成績優良者,得依有關規定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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