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等學校加強教師每日在校至少七小時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本注意事項依據教育部六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64)中字第二一九0
    五號函之規定訂定。

二、專任教師在校勤惰考核依本注意事項辦理,未規定事項仍應依照本市
    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勤惰差假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各校應依照有關規定自行訂定作息時間,專任教師每日在校至少七小
    時,星期六在校至少四小時,夜間部及補校教師作息時間另行訂定。

四、專任教師應按時到離校簽到(退),並應參加升旗,惟夜間部及補校
    依其作息時間辦理。

五、專任教師在校除授課外並應加強辦理左列工作:
  (一)教學準備。
  (二)批改作業。
  (三)教學研究。
  (四)製作教員,編寫有關教材。
  (五)參與學生課內外活動。
  (六)學生生活輔導及課業輔導。
  (七)協助學校行政工作及社區服務。
  (八)其他指派工作事項。

六、各校特別教室、實習教室、實習工廠,應妥置教師辦公桌椅及必須用
    具,由負責教師常駐辦公,職業學校各科教師盡可能分別集中辦公。

七、教師連續曠職六日或在一學期內曠職合計達九日者,應改為兼任教師
    。

八、教師對教學,訓導或校務工作未盡職責者,應改為兼任教師。

九、各校執行本案之分工如下:
  (一)教師出勤簽到(退)及參加升旗之登記由人事單位辦理。
  (二)有關教學方面之工作由教務處辦理。
  (三)有關學生生活輔導管理工作由訓導處辦理。
  (四)有關協辦學校行政工作由校長指派擔任。
  (五)平時考查:
        1.各處室負責本單位查勤工作,專任教師不兼導師者由教務處負
          責,教師兼導師者由訓導處負責。
        2.校長及有關人員負責全校教職員不定期抽查。
        3.各單位平時勤惰考查結果及處理情形應送人事單位登記。

十、本局為考核各校執行情形,隨時派員不定期赴各學校查巡,如發現教
    師無故缺勤未辦差假手續者,當事人及學校有關人員視情節輕重予以
    議處。其辦理成績優良者,得依有關規定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