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友考核與獎懲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為加強本局工友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工友管理」篇第三百六十條
    ,特訂定本要點。

二、工友在本局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服務不滿一年,但
    已達六個月者另予考核。工友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准合併年資辦理
    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
  (一)經試用期滿,正式僱用,其試用期間之年資。
  (二)經本局與其他機關相互同意轉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三)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之年資。
  (四)再同年度內,由普通工友改僱為技術工友者。

三、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其各等分數如左
    :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

四、工友在考核年度內有左列基本條件一項之具體事蹟者,得考列甲等:
  (一)負責盡職,任勞任怨,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
  (二)服務熱忱,工作上能切實配合,普獲長官同仁讚許者。
  (三)在惡劣環境下冒險犯難,克盡職責或完成任務者。
  (四)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者。
  (五)年度內曾獲一次記大功或累積達一大功以上獎勵者。
  (六)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請事、病假合計未超過十四天
        。
  (七)代表本局對外參加訓練比賽,表現優異者。
  (八)品德生活有不良紀錄,曾受行政處分(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或
        有不聽指揮情事者,不得考列甲等。

五、工友在考核年度內有左列基本條件一項之具體事蹟者,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嚴重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有確實證據者。
  (三)疏忽工作致發生意外事故或釀成災禍者。
  (四)行為不檢影響機關名譽者。
  (五)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六、工友凡具有左列情事一項之具體事蹟者,得予以解僱。
  (一)工友之保證人退保或喪失保證能力時,被保工友應於一個月內取
        具新保,逾期尚未取具新保者。
  (二)工友曠職應按日扣除工餉,繼續曠職超過七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三
        十天,因而嚴重影響工作者。
  (三)在工作場所酗酒、賭博並嚴重影響工作者。
  (四)協迫主管者。
  (五)一年內記大過滿一者。
  (六)疏忽或貽誤工作致釀成嚴重災禍者。
  (七)洩漏機關秘密情節重大者。
  (八)其他一切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者,除予解僱,並依法究辦。

七、年終考核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餉一級,並給予一個月工餉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
        高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予一個月工餉之一次獎金,已晉支
        年功餉最高級者,給予二個月工餉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餉一級,已晉支本餉最高級者,給予一個月工餉之一
        次獎金,次年仍考列乙等者,改晉年功餉一級,其餘類推;已支
        年功餉最高級者給予一個月工餉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支原工餉。
  (四)丁等:解僱。
    另予考核之獎懲,列甲等者,給予一個月工餉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
    ,給予半個月工餉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解僱
    。

八、本局工友之年終考核成績,按工作五0%,勤惰三0%,品德二0%
    ,比例評分(如附件一),其考核總評分成績核算事務單位五0%,
    服務單位五0%,配置服務二單位以上者,其服務單位成績按平均核
    算,有關考勤獎懲另按規定加分或扣分。

九、考勤之獎懲:
  (一)全年未請事、病假者,年終考核總評分,加二分。
  (二)全年未遲到、早退者,年終考核總評分,加一分。
  (三)遲到或早退,每一次年終考核總評分,扣0.三分。
  (四)嘉獎一次者,年終考核總評分,加一分,記功一次,加三分;
        記大功一次,加九分。
  (五)申誡一次者,年終考核總評分,扣一分,記過一次,扣三分;記
        大過一次,扣九分。

十、工友平時考核功過之標準,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具左列情事之一有具體事蹟者,記大功。
        1.執行重要工作,故服危難,圓滿達成使命,且績效卓著者。
        2.在工作或行為上有良好表現,經權責機關或聲譽卓著團體公開
          表揚者。
        3.代表本局參加對外與職務有關期二週以上訓練,其考核成績第
          一名,且服務成績具有優異表現者。
        4.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者。
        5.察舉不法,維護政府聲譽或權益,有卓越貢獻者。
  (二)具左列情事之一有具體事蹟者,記功。
        1.工作上有顯著貢獻,而使機關工作效率增進者。
        2.執行工作,善盡職責,任勞任怨,適時完成工作,績效優異者
          。
        3.代表本局參加與職務有關為期二週以上之訓練,其考核成績第
          二名,且服務成績有良好表現者。
        4.參與搶救或防範意外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者。
        5.協助檢舉犯罪,具有具體事蹟者。
  (三)凡左列情事之一有具體事者,記嘉獎。
        1.有優良行為足為模範者。
        2.平素愛惜公物著有成績者。
        3.工作上能克盡職責,合乎要求,表現良好者。
        4.代表本局參加與職務有關為期二週以上之訓練,其考核成績第
          三名,且服務成績具有良好表現者。
        5.參與社會服務,獲社會團體公開表揚者。
  (四)具左列情事之一有具體事蹟者,記大過。
        1.執行工作,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機關聲譽者。
        2.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機關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事實
          確鑿者。
        3.貽誤工作,造成重大過失,導致不良後果者。
        4.值勤或值日時,擅離崗位,釀成重大事故者。
        5.無故曠職繼續五日,或一年內累積十五日者。
  (五)具左列情事之一有具體事蹟者,記過。
        1.工作怠惰者。
        2.損毀公物者。
        3.值勤或值日時擅離崗位者。
        4.態度傲慢,言語粗暴者。
        5.無故曠職達三日,或一年內累積達十日者。
  (六)具左列情事之一有具體事蹟者,記申誡。
        1.與同事爭吵者。
        2.工作時間,無故在外逗留者。
        3.推諉工作,規避責任者。
        4.遞送公文遺失或延誤時機者。
        5.無故曠職二日以上,或一年內累積五日者。
    右列規定之各項獎懲,均得分別視其原因、動機、影響程度等之不同
    ,加重行之。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得依現行有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