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對於工友平時考核,應包括工作、勤惰及品德生活三項;平時考 核及獎懲標準,由各機關自行訂定。 各機關工友具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十二條第一項 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終止其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