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處理原則以兼顧教學品質及便於教師照顧幼齡子女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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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教師,以市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編制內教師其子
女未滿三足歲者為範圍,並以本人或配偶一方申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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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限,以四學期為原則,其有特殊情形且子女仍
未滿三足歲者,得申請延長之,其延長期限不得逾二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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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育嬰留職停薪應於學期開始三十日前提出申請並以學期為計算單元,
但如係娩假期滿後接續申請者,得於學期中為之,惟應於娩假期滿三
十日前辦理,並以一學期計算,分娩教師之配偶申請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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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申請准予留職停薪未達四學期,須繼續申請者或已滿四學期須申請
延長者,申請時均應於期滿三十日前辦理,未於規定期間申請者,應
陳敘具體原因。接續申請、繼續申請或申請延長,均以聘約有效期間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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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案件,授權由各服務學校及幼稚園核定(核復
表格式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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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留職停薪育嬰期間除原已奉准進修者外,不得前往國內外學校進修或
從事其他工作,如經查違反上開規定者,取消其留職停薪之資格,限
於三十日內復職並應由服務學校依有關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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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留職停薪期限屆滿三十日前,應向服務學校、幼稚園申請復職,逾期
不申請者,視同辭職,惟服務學校、幼稚園應於期滿四十日前預為通
知。擬提前復職者,以配合學期辦理為原則,並應於學期開始三十日
前向服務學校、幼稚園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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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留職停薪期間之公保、福利互助、生活津貼等依現行規定辦理。其年
資於辦理成績考核、敘薪及退休時不予採計,如涉及師範校院公費結
(畢)業生之實習及服務,另依有關規定辦理。
前項留職停薪前後年資,應視為連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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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課程,大專院由各校就現有師資自行調配或聘兼任
教師兼課;高級中學以下學校由學校、幼稚園聘用合格教師代理授課
,以代至留職停薪期滿或提前復職為止應無條件自動離職,且不得以
任何理由請求留任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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