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本局所屬機關學校幼兒園
及本局補助之私立學校工程施工品質,確實督導監造單位及廠商依契
約圖說施工,提供對策諮詢,特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
作業要點第十九點第三項規定設置工程督導及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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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工程施工督導及諮詢事宜,由本局副局長
兼任;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工程施工督導及諮詢事宜,由
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若干人由本局遴聘(派)之。
本小組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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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研擬、訂定或修正督導報告表內容及項目。
(二)視需要協助審查設計圖說、預算書等內容及辦理程序。
(三)督導本局所屬機關學校施工品質及進度。
(四)品管制度執行之落實度、施工期限及重大事件之掌握度、施工障
礙之排除與對策之合宜性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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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每年召開小組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檢討執行進
度、預算支用情形,提供障礙因素排除對策諮詢,並得赴現場瞭解施
工品質及製作紀錄追蹤管控。並得依工程實際狀況,隨機進行品質、
施工安衛、環保、交維措施等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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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工程科科長兼任,另置工作人員辦理現場
督導幕僚作業。
本小組由工程科負責聯絡、協調、紀錄及追蹤管控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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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辦理督導時,必要時得就各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
前項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而
檢驗、拆驗或鑑定之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工程主辦機關
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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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應視工程推動情形,定期辦理督導,並得不預先通知赴工地進
行督導,現場督導工作由工作人員辦理,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副召集
人或執行秘書召集委員參與。
每年應辦理工程督導之件數如下:
(一)自辦新建工程,每月督導二件為原則,每年不得少於三十件;當
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三十件者,則全數督導。
(二)修建工程(含統籌款),每月督導以二十四件為原則,每年不得
少於三百六十件。
工程進度落後達百分之十以上(巨額達百分之五以上)、履約爭議案
件、估驗計價進度落後、已完工遲未驗收案、全民督工、廠商或民眾
檢舉等及長官交辦案件,本小組視需要得優先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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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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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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